信阳消息(孔晶晶)为了别人的鸡吃了自家稻田里的一点稻谷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拳头相向,大打出手。12月10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两年。

被告人李强与被害人王刚(均系化名)系前后村邻,2012年9月15日,因王刚的鸡吃了李强稻田的稻谷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李强将王刚摔倒致腰椎骨折。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刚所受伤属轻伤。案发后,李强与王刚达成赔偿协议,李强赔偿王刚各项损失28000元,王刚对李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