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张建霞)去年冬天的一天下午6时许,明某乘坐其丈夫桂某驾驶的轿车回家沿107国道行驶至浉河区某单位门前路段,和前方同方向行驶左转弯调头时与韩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2.9万余元,此次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驾驶的轿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某的丈夫驾驶的轿车负次要责任,明某作为乘坐人无责任。

经鉴定明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明某作为原告请求被告韩某、韩某车辆挂靠的某客运公司、事故车辆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十二项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某驾驶的出租车与明某的丈夫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致原告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可以认定韩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车主某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责任认定、居住和务工等情况,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十项损失共计12.9万元。因原告起诉请求赔偿的数额为11.7万余元,故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明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