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章科)安徽省一男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将遗留银行柜台内的25000元现金“拿走”。不料,钱没得到,人却触犯了刑律。12月5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系安徽省灵璧县人。2011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在固始县银博大酒店楼下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办理完汇款后,来到该行营业大厅内准备继续办理汇款。此时该行工作人员刘某将25000元现金存放在6号柜台中间凹槽里离去。被告人赵某发现后见四周无人,便顺手将25000元现金盗走。

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被抓获。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采取秘密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