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王洋)村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想偷砍几棵树弄点儿钱花,结果被判处刑罚。12月6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兵(化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年43岁的王兵住罗山县潘新镇徐寨村,家庭经济较为拮据。为了搞点钱花,2012年4月15日,他将村里不属于自家所有的8棵杨树秘密砍伐并出售。后经林业技术鉴定,其砍伐林木蓄积为2.8立方米。案发后,王兵将卖树款交到该村村委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但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将卖树款交到所在的村委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