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董 霞)收购未成年人盗窃的赃物,以盗窃罪触犯刑罚,日前,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刚(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罗山县城关镇居民占玉(化名,女,1998年出生,系学生)到其同学刘花(化名)的奶奶家找刘花玩时,趁刘花不备,将刘花在罗山县新区府邸花园小区7号楼三单元111住房的外门钥匙偷走。当日下午,占玉进入府邸花园小区7号楼三单元111住房。后占玉找到在罗山县城关镇梅湾路口北小桥附近收购废品的被告人姚刚,谎称其家中有电脑要处理,姚刚便与占玉一起到府邸花园小区7号楼三单元111住房,将一台联想电脑拆卸后拉走并付给占玉100元钱。过了几天后,占玉又先后两次找到姚刚,谎称家中有电器要处理。姚刚又先后两次与占玉一起到府邸花园小区7号楼三单元111房屋,将该房屋中的海尔牌空调、电冰箱、洗衣机,海信牌电视机及荣事达牌豆浆机拆卸后拉走付给占玉360元钱。案发后,上述物品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的海尔牌空调、电冰箱、洗衣机,海信牌电视机及荣事达牌豆浆机共价值人民币13595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刚家里有三口人,其父母常年有病,全家靠收废品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困难。在审理中,姚刚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20元,被告人对姚刚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姚刚在一个未成年人将其领到一个无人居住的住房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出售正在使用的家电,其应当知道该未成年人是在偷卖别人家的家电或是在偷卖自己家的家电,但其仍予以帮助(拆卸),并收购这些家电,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姚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姚刚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姚刚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姚刚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和家庭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对其的教育改造,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