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见习记者 李秋艳 通讯员 孔晶晶)两个学生在体育课上自由活动时,相互嬉闹踢打致一名学生摔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11月27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罗山县第一中学赔偿原告王明各项损失85020元,被告李军的法定监护人李涛赔偿原告王明各项损失56000元。

2012年2月3日上午,罗山县第一中学八年级九班学生在该校体育课老师带领下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上课开始时由体育老师带领学生做活动,活动期间有一名学生不服从管理,体育老师就将该学生领到校办公室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其他学生见老师离开就在操场分散自由活动,在自由活动时王明和李军相互嬉闹踢打,在踢打过程中王明受伤,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明与被告李军在上体育课间发生嬉闹追打致原告王明受伤,双方都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上体育课的教师在体育课中离开教学区,虽是因一名学生的不当行为而放任对全班其他学生的管理,学生发生追打无人及时制止和劝导,因疏忽管理而应对王明的受伤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法院综合该案案情及原告的伤情依法酌定为原告王明自己负担25%的责任,李军负担30%的责任,罗山县第一中学负担45%的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