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通讯员 周永胜 吴国磊)固始县一男子酒后驾驶无牌车辆与一出租车相撞,致出租车上多名乘客受伤。最终,其不仅赔偿了伤者的损失,也为自己的以身试法付出代价。2012年11月26日,固始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男,1967年1月出生,住固始县蒋集镇。

2011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微型客车由固始县蒋集镇至县城城关方向行驶。当行至县城城关东大店蔬菜市场门前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一出租车相撞,致车上乘客冯某、姜某、李某三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法医鉴定,三名伤者均属轻伤。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刘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三名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对方36000元,得到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