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工程,在立项、施工等各个环节将为整个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外公开。根据该意见稿,政府投资的工程在诸多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比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拨款证明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征求意见稿共33条。对领导干部违法插手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的现象比较严重、违法分包任意压缩工期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工程建设,并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核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迫使建设单位压缩工期,因压缩工期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