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谢运东 吴国磊)固始县一男子为了20元钱与人争执不休,失手将一女子打致轻伤。11月14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法院查明,被告人姜某,男,1978年2月出生,住固始县泉河铺乡街道。2012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在固始县幸福小区焦某经营的天然气汽车改装部修面包车时,因20元修理费与店员陈某发生口角,相互撕扯。焦某上前把姜某往外推,姜某与焦某相互推搡。姜某对焦某左面部打一巴掌,致焦某左耳受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焦某左耳鼓膜穿孔,属轻伤。在撕扯推搡中,姜某受轻微伤。经法院主持调解,姜某赔偿被害人焦某经济损失3.6万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