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曾峰 吴未未)固始县一男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34棵杨树买取并砍伐,因缺乏硬件——采伐许可证而犯罪。2012年11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固始县往流镇赵圩村。

2012年年初,被告人赵某以8400元的价格将往流镇童新村李某栽植在路边的34棵杨树购买,折合立木蓄积12.2387立方米。在得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后,被告人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来的杨树砍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