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徐 杰)为打击遗弃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程序,维护和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今后,我市辖区内的弃婴(儿)在接受收养过程中,必须先由公安机关侦查或调查,确系找不到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才能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收养手续。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福利慈善促进科获悉,日前,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积极协作,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弃婴(儿)收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就被遗弃在本市辖区内的弃婴、弃儿的有关收养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了弃婴(儿)的捡拾、公安机关接警处置、移送儿童福利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责任主体,进一步规范了弃婴(儿)捡拾入院的各项手续,严把入口关,确保了弃婴(儿)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通知》指出,所谓弃婴(儿)是指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调查,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14周岁以下的婴儿或儿童。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发现弃婴、弃儿的报案或举报后,经侦查或调查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须出具有关证明,将弃婴(儿)连同证明一并移送基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公告,并报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接收抚养、监护和管理。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弃婴(儿)收养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弃婴(儿)收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协调、协助弃婴(儿)的临时安置、照顾,依法调查、审核弃婴(儿)收养登记相关工作。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弃婴(儿)的接收、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各县(区)辖区内的弃婴(儿)原则上由当地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当地儿童福利机构不具备收养条件的,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移送其他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