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曾 峰 吴未未)为绑架他人借机谋财,杭州一男子在网上发布能够兑换汇票的虚假信息,结果有人信以为真,前往兑换汇票,该男子便伙同他人将来人绑架,索要巨额赎金。11月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洪某、胡某十四年、十一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三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被告人洪某,男,1982年7月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因介绍卖淫于2010年10月被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巩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被巩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8月出生,固始县杨集乡人。

2011年,被告人洪某在网上发布能够兑换汇票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与其联系,借机实施绑架。同年12月14日,被害人童某受朋友徐某委托,携带5张价值共计1450万元的银行汇票前往杭州市,与洪某商谈兑换汇票事宜。被告人洪某预谋绑架童某,遂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并请张再联系一人一同实施绑架。洪某承诺事成之后给张某某50万元现金。张某某遂找来被告人胡某,向胡说明情况,让其帮助看管被绑架人,并承诺事成之后给胡某5万元至10万元现金。

次日晚,被告人洪某请童某吃饭,其间趁机将安眠药放入童某酒里致童某昏迷。后三被告人采取捆绑等方式连夜开车将童某拘禁于湖州市安吉县境内一偏僻的房间内。

此后,被告人洪某持童某带去的银行汇票前去承兑汇票,张某某、胡某负责看守童某。

结果,被告人洪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汇票兑现。三人遂将童某绑架至南京,并向童某朋友徐某索要30万元现金。未果后,三被告人又将童某绑架至固始县城关镇。

12月17日中午,童某趁机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张某某的配合下,被告人洪某落网。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童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2年3月4日,被告人洪某赔偿童某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400元。

法院还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受李某(已判刑)指使将欠李某赌债的郭某拘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张某某、胡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被告人,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