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条例将于下月起实施。其中,关于“知恩言谢”的条款,引起了舆论的巨大反响。相关条款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许多人认为,这是以法律干涉道德,而且这样的规定也无法保证实施。

浏览了一下网友跟帖,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对当前的道德现状表示忧虑,都希望这个社会能够更温情一点,人与人之间能够更和谐一点。这说明,这是一个人心思善的社会。明白了这一前提,有利于我们更心平气和地看待这一“规定”,以及对见义勇为的提倡和保护。

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是道德底线,现在却由法规来强调,这是道德之痛。换句话说,在善良人们的“道德想象”里,是不该出现受益人不感恩这一情形的。问题正出在这里,既然我们承认道德有问题,现实中也存在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那就需要为道德增温,改变这一现实。仅仅聊发一些道德感慨,恐怕是没用的。

将这一规定单纯地指责为法律干涉道德,并进而把法律和道德对立起来,是一种“道德洁癖”。法律和道德并不矛盾,两者都致力于维系社会有序运转这一大目的。两者理应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如果道德有用,那就发挥道德的作用;如果单纯强调道德没用,那就需要法律来“补台”。

包括受益人感恩在内,今天许多道德领域内的问题,根本无法通过单纯的道德来解决。拒绝法律,只能让道德问题更加无解。这也是国际惯例。比方说,法国就规定对见死不救的人进行惩罚。而我国香港、海南等地,对受益人还作出了应向见义勇为者提供适当补偿的规定。

至于有人担心的“知恩言谢”执行问题,更是没有必要。山东的相关条例说得很明白,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是一种道德提倡,传递的是一种价值导向,不存在所谓的执行问题。

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既然我们忧虑当前的道德现实,那就应该采取各种举措,来为道德增温。更何况,相对于当前的道德现实,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提倡,还远远不够。面向未来,还需要更多的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