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刘 鉴)因驾车措施不当,造成外甥死亡,11月6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中午,从光山县孙铁铺镇赶集回家的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其外甥李某行驶在乡村公路一拐弯处,措施不当,驶入路边水沟,造成其外甥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方谅解,光山县人民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