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制定下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引起公众关注。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文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执法有一定的特殊性,提起公安机关人们总会不自觉地想到“秘密”二字,以前也很少会有人认为公安执法不公开有什么不对。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推进,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对政府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并不能成为执法不公开的理由。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明确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要主动公开。在社会公共领域,基本不存在“没有不能说明的真相”,对于那些民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公安办案部门在征求了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布案情进展,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情绪,更有利于增强公安执法的公信度。

除了要求主动公开重大案件的有关情况外,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公安机关也应当即时公开。行车上下班途中,因为交通管制,公众不明不白地被堵在路上。因为不知情,老百姓并不知晓管制的必要性,便会一股脑儿把怨气撒在官员或者政府部门的头上。耽误了时间不说,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因此大打折扣。

从重大案件到涉及公众日常生活的“琐碎”信息,这一系列执法信息的公开更有助于落实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阳光执法,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改革和完善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事实上,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执法活动,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本,更能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在一个讲求法治的社会里,任何执法行为都应该被规范被监督,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公众对此不知情,那么落实百姓的监督权便会成为一纸空文。从这个层次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这一举措对于打破“执法难受监督”这一“恶性循环”所带来“正能量”不可小觑。

更为重要的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优化了公安警务部门的形象。有慑于“被公开”的约束压力,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内在约束力自然也会得以提升,这对于改善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也有莫大益处。

有鉴于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种种乐观的期待,我们更希望该规定将来实施时能够不折不扣,真正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 (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