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退出机制的情形之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6个月的空置期过长,对没有轮上的轮候人不公平,有人提出,“是否可以考虑在空置前,先要提出申请?”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对于租赁人的退出,国家住房保障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其中包含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上,此前许多地方也有公租房退出机制的相关管理办法,内容与国家住房保障部的《办法》差别不大。

此前有媒体报道,有地方由于不合理规划或公租房地理位置过于偏僻等缘故,有部分公租房出现入住率低的现象。对此,华发集团公租房业务方面的工作人员方泽青在珠海听证会上建议,公租房出现空置时,可考虑允许开发商将其重新推入市场。他认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比较长,存在执行难等问题。“是否可以规定,如不退租按市场价收取租金,继续延期不搬则按1.5倍市场价的标准收取租金。然后再由法院强制执行。”

同样来自华发的企业代表邢钢认为,《办法》草案中规定退出机制的情形之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6个月的空置期过长,对没有轮上的轮候人不公平,“是否可以考虑在空置前,先要提出申请?”

业内人士认为,相比于廉租房、经适房等,公租房的运营还处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成熟模式。而公租房问题关乎民生,如何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各地做法各不相同。但通过开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无论政府最终能否被采纳,无疑都具有积极意义。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