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消息(宋 鹏 王淑娟)2012年10月18日息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个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祥某、辉某、武某、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011年9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祥某、武某在息县城关镇某歌厅一楼消费时,与同来消费的被告人胡某因付服务小姐的“台费”问题发生争执,引起相互厮打。被告人胡某的同伴陈某等数人,在该店门口也参与厮打。被告人辉某闻讯后赶至现场,从该店一楼大厅拿出一把水果刀,参与打斗并将陈某的手臂划伤,致陈某左前臂尺动脉、尺静脉、尺神经断裂,创口长度达10.2厘米。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祥某的头部也被胡某一方的人打伤(经鉴定构不成轻伤)。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依法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并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决定对四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同时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这也是息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息县人民法院此次向祥某等四名被告人发出禁止令,是在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及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出的,旨在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对他们的教育矫正,防止他们在类似的环境下,再次实施类似的行为,危害社会。这既是惩罚犯罪、稳定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在实践中对新的法律制度的大胆探索,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