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梁 焱)10月23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放火犯罪案件,被告人卢某因生活压力心烦郁闷,在自家点火引发居民楼火灾。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男,27岁,光山县人,曾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到多地务工经商,但生活始终没有较大起色,未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被告人夫妻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在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兴隆路一住宅楼四楼,2012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卢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争吵,妻子当日回娘家暂住,当日夜,被告人又与其母亲发生争吵,其母当夜23时许也离开家,次日(21日)10时许,被告人在家中感慨自己的生活状况,十分心烦郁闷,便点燃其母亲的衣物,火势迅速蔓延,瞬间从卧室烧到客厅,客人发现无法控制时,仓皇离开。10时14分,光山县公安消防中队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发现整幢居民楼已笼罩在烟雾之中,过火面积已达50多平方米,经全力抢险扑火,救出楼上被困群众,10时35分,大火被扑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因个人情绪低落,无视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故意点燃自家物品,引发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