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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王凌云)9月26日,《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获得批准,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将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相关经验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提升,发挥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工作机制和原则等内容,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规范与倡导,就“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社区文明”“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养犬”“文明经营”“文明就餐”等内容逐条分类细化,作出规范和倡导。本章结合时代要求和信阳特点,倡导公民适量点餐、剩菜打包,使用公筷、推行分餐制;鼓励公民在清明节、国家公祭日等祭奠英烈,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大别山精神;保护野生植物,不挖掘采摘野生兰草、映山红等植物。第三章促进与保障,对经费保障、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等作出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如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从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的、机动车斑马线上未礼让行人的、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等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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